S. No. 320 H. No. 3801 / 64 OG No. 47, 12031(1968 年 11 月 18 日)[ REPUBLIC ACT NO. 4685,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法案,以标准化卫生部下属的局长和其他官员的薪金。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现行法律,卫生部下属的局局长和其他官员的标准工资特此确定如下:局局长,每年一万七千四百八十比索;办公室主任(现场卫生业务、行政服务、卫生教育和人员培训、疾病情报中心和食品药品管理局),每年 1.6 万比索;地区卫生主任,每年一万五千四百八十比索;医疗处处长,每年一万五千比索; Jose R. Reyes 纪念医院 (NGH)、国家精神病院、圣拉萨罗医院、国家骨科医院、妇幼医院、国家儿童医院的院长以及其他指定医疗中心和 Tala 麻风病院院长每人 15000 比索年;其他国家医院院长,每年一万四千五百比索;诊所主任,每年一万四千比索;三级医学专家、医学顾问、首席疟疾专家和实地研究疟疾专家,每年 13500 比索;二级医学专家、药学顾问和秘书处(非医学)处处长,每年 12,000 比索;医院科长和医院检查员每年一万二千比索;医疗专家 I,每年一万一千比索;主管住院医师、高级住院医师和高级诊所医师(结核病),每年九千比索;住院医师和诊所医师,每年七千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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