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8787 / 65 OG No. 5, 999(1969 年 2 月 3 日) 4843,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法案,设立了宿务市法院的三个额外分支机构,并授权为此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特此设立宿务市市法院的三个额外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有一名法官,一名法院书记员,以及由律政司司长决定的书记员人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授权从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九万比索,用于支付法官和此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其他人员的薪金以及其他费用出于本法的目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6 年 6 月 18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一项设立宿务市法院另外三个分支机构并授权为此拨款拨款的法案。第4843章]pdf预览版一项设立宿务市法院另外三个分支机构并授权为此拨款拨款的法案。第4843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