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教师大宪章。[共和国法案编号第467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6月18日
S. No. 65 H. No. 6801 / 64 OG No. 47, 12003(1968 年 11 月 18 日)[ REPUBLIC ACT NO. 4670,1966 年 6 月 18 日] 公立学校教师大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I. 政策声明——覆盖部分 1. 政策声明——特此宣布为本法案的政策,以促进和改善社会和公立学校教师的经济状况、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他们的就业条件和职业前景,以便他们可以与其他各行各业的现有机会相媲美,吸引和留住更多具有适当资格的人从事教学工作,人们认识到,教育的进步取决于教职员工的资格和能力,教育是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生产性投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名称——定义——本法称为“公立学校教师大宪章”,适用于所有公立学校教师,但州立学院和大学的教授人员除外。本法所称“教师”,系指全职从事课堂教学、任何级别教学的人员,包括辅导员、学校图书馆员、工艺或职业指导员,以及所有其他执行监督工作的人员。和/或政府或其政治部门运营的所有学校、学院和大学的行政职能;但不包括学校护士、学校医生、学校牙医和其他学校雇员。二、招聘和职业 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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