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754 / 68 OG No. 46, 8881(1972 年 11 月 13 日)[ REPUBLIC ACT NO. 6525,1972 年 7 月 22 日] 一项在北伊罗科斯省马科斯市建立陶瓷加工厂并授权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 第 1 节 特此在马科斯市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选择的地方建立陶瓷加工厂,北伊罗戈省,那里发现了足够数量的陶瓷材料。证券交易委员会。 2、陶瓷加工厂应具备以下职能: 研究当地陶瓷原料的高效利用;加工和合成当地可能找到的任何粘土或其他陶瓷原料,以成本价出售给陶工;将陶瓷材料混合制成釉料,以成本价出售给陶工;以象征性的成本建造一座供当地陶工使用的社区窑炉;向当地陶艺家传授、指导和示范制作各种陶瓷制品,如结构空心粘土块、建筑砖、瓷砖和家用陶器,如花瓶、工艺品容器、餐具、饮水器、绝缘子等。 , 和;为工厂的高效和有效运作进行必要的研究或研究。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陶瓷加工厂应由首席陶瓷工艺师领导,并配备必要的其他人员。他们由国家科学发展委员会主席根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的推荐任命,并经该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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