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49 H. No. 400 / 84 OG No. 24, S-4 Supp. (1988 年 6 月 13 日)询问者 88 年 6 月 14 日 [ 共和国法号。 6657, 1988 年 6 月 10 日] 一项旨在促进社会正义和工业化的全面农业改革计划的法案,为该计划的实施和其他目的提供机制,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一章预备章第一节标题。——本法应称为 1988 年《综合土地改革法》。 2. 原则和政策宣言——推行全面土地改革计划(CARP)是国家的政策。无地农民和农场工人的福利将受到最高考虑,以促进社会正义,推动国家走向健康的农村发展和工业化,并建立经济规模农场的所有者耕作作为菲律宾农业的基础。为此,应在适当考虑土地所有者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和国家生态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更加公平的土地分配和所有权,为农民和农场工人提供机会,以提高他们的尊严和改善通过提高农业土地的生产力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土地改革计划建立在农民权利的基础上。没有土地的普通农场工人直接或集体拥有他们耕种的土地,或者在其他农场工人的情况下,获得公平的收益份额。为此,国家应鼓励和承担所有农业用地的公平分配,但须遵守本法规定的优先事项和保留限制,同时考虑到生态、发展和公平的考虑,并支付公平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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