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998 H. No. 14100 / 91 OG No. 33, 5206(1995 年 8 月 14 日); 6 VLD 2d 5 ;规则条例 - 11 VLD 384 2d; 11 VLD 413 2d [ 共和国法号。 8050, June 07, 1995 ] 一项规范验光实践、升级验光教育、整合验光师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1995 年修订的验光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策宣言。 — 国家承认验光作为一种职业在保障和提高公民健康和总体身体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应将验光服务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系统的常规组成部分加以推广。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在本法中,下列术语应定义如下: “验光” — 检查人眼、分析眼功能、开具和分配眼科镜片、棱镜、隐形眼镜及其附件和溶液的科学和艺术, 低视力辅助设备和类似的器具和设备, 进行眼部锻炼, 视力训练, 矫正, 安装假肢, 使用授权的诊断药剂 (DPA), 以及其他预防或纠正措施或程序, 以帮助、矫正、康复或缓解人眼,或获得最大的视力和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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