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712 / 91 OG No. 37, 5911(1995 年 9 月 11 日)[ REPUBLIC ACT NO. 8060,1995 年 6 月 15 日] 一项法案授予巴拉望广播公司在整个菲律宾安装、建造、运营和维护商业广播和电视广播站的特许权,该法案由菲律宾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部分 1. 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规定,特此授予巴拉望广播公司、其继承人或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建造、安装、运营和维护的特许权出于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菲律宾各地的广播和电视广播电台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设备或设施、特殊广播和其他广播分发服务和中继站,以及安装无线电通信设施供受让人在其广播服务中私人使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电台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将对现有电台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电台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而不会以任何方式减少其使用其选择的波长或频率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国家电信委员会获得其电台的适当许可和执照,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电视频谱中的任何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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