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721 / 91 OG No. 18, 2692(1995 年 5 月 1 日);杂志 2/25/95;马来亚 2/25/95 ; 5 VLD 13 2d [ 共和国法号。 7882,1995 年 2 月 20 日] 一项向从事微型和小木屋企业的妇女提供帮助的法案,以及为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法案的目标。 — 特此宣布,本法的目标是为菲律宾妇女寻求拥有、经营和管理小型企业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法案的涵盖范围。 ——所有年满十八(18)岁的菲律宾公民,无论公民身份如何,均应享受本法规定的福利。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现有微型和家庭企业的女性。 - 在本法生效时,任何女性应在任何微型和家庭企业中至少工作一 (1) 年,每天的商品库存价值不超过两万五千比索 ( P25,000) 或账面价值不超过五万比索 (P50,000) 的任何商业设备应优先获得不超过其商业设备价值的贷款,以优惠利率或利率每年从任何政府金融机构获得百分之十二 (12%),以较低者为准:前提是,只有在销售方面有良好记录的女性才有资格获得此类贷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商务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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