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1283H。 No. 9069 / 93 OG No. 28, 4192(1997 年 7 月 14 日);明星 7/28/97 ; 7 VLD 2d 119 [共和国法案编号。 8289,1997 年 5 月 6 日] 一项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促进、发展和援助的法案,为此目的修订第第 6977 号,也称为“小型企业大宪章”,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6977 号共和国法案第 3 节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SEC. 3. 中小企业作为受益人。——‘中小企业’应定义为从事工业、农业综合企业和/或服务业的任何商业活动或企业,无论是单一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的总资产,包括来自贷款的资产,但不包括特定商业实体的办公室、厂房和设备所在的土地,其价值必须属于以下类别:微型:小于 P1,500,001 小型:P1, 500,001 -P15,000,000 中等:P15,000,001 -P60,000,000 “上述定义应由上述理事会自行审查和调整或根据部门组织的建议考虑到通货膨胀和其他经济指标。理事会可以使用雇员人数、股本和资产规模作为变量。...
加强中小型企业的促进和发展以及对中小型企业的援助的法案,为此目的修改第6977,也被称为“小型企业大宪章”,以及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8289章]pdf预览版加强中小型企业的促进和发展以及对中小型企业的援助的法案,为此目的修改第6977,也被称为“小型企业大宪章”,以及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8289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