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界定艺术品伪造罪、规定处罚、建立艺术品鉴定机制、为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共和国第 20 号法案。第910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4月14日
S. No. 2216 H. No. 499 / 97 OG No. 17,8 Supp. (2001 年 4 月 23 日); 40 San Beda Law J,189(2003 年 2 月);标准 2001 年 5 月 3 日; 15 VLD 2d 425 [共和国法案编号。第 9105 号,2001 年 4 月 14 日] 一项定义艺术品伪造罪、提供处罚和制度化艺术品鉴定机制、为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短标题。 — 本法称为“2001 年艺术品伪造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特此宣布国家保护、保存、开发和推广国家文化遗产、艺术创作和资源的政策。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就本法而言,此处使用的以下术语或短语应表示或理解如下: 任何人或实体犯有以下任何行为: 附上或导致出现盗用或伪造的签名或在任何美术作品上签名;伪造或模仿任何原始签名或标志,意图在艺术品的作者身份上欺骗公众或购买者;出售或流通任何带有伪造或盗用签名或标志的美术作品;模仿或复制任何美术作品,意图在作品的真实性上欺骗公众或买家。美术作品,是指绘画、雕塑、素描等一切原创艺术作品,以及平面摄影作品、雕塑铸件等多幅作品,但不包括拟为商业用途大量生产的作品;艺术品经销商是指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艺术品以获取利润或收益的个人或实体,例如美术馆、艺术品经纪人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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