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972 年 10 月 21 日 27 日 ] 下令让佃户摆脱土地的束缚,将他们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们,并为其提供工具和机制。产生了导致暴力冲突和社会紧张的有效和合法的不满,这种合法不满的泛红是新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因为改革必须从解放土壤的耕作者开始,现在,因此,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本人,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后,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从 1972 年 10 月 21 日这一天起解放所有佃农;这适用于所有在股份作物或租佃制下主要用于种植稻米和玉米的私有农业土地的佃农,无论是否归类为地主;佃农,无论是否属于有地土地,均应被视为家庭农场的所有者,该农场的面积为五(5)公顷(如果不灌溉)和三(3)公顷(如果灌溉);在所有情况下,如果土地所有者正在耕种或现在将耕种该区域,则该土地所有者可以保留不超过七 (7) 公顷的区域;为了确定根据本法令转让给佃农的土地成本,土地价值应等于三人平均收成的二分之一(2 1/2)倍本法令颁布前的正常作物年份;土地的总成本,包括每年六(6)个百分点的利息,应由承租人在十五(15)年十五(15)等额摊销后支付;拖欠的,由对其有追索权的农民合作社支付到期的摊销;政府应当以国有和政府控制的公司的股份为该等摊销提供担保;除非和直到佃农成为正式认可的农民合作社的正式成员,否则不得将根据本法令由佃农拥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实际授予佃农;根据本法令或政府土地改革计划获得的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除非通过世袭继承或根据本法令、土地改革法典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给政府;特此授权土地改革部通过其秘书颁布实施本法令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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