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454, May 14, 1974 ] 修改第 10(b) 号共和国法案第 10(b) 条的规定。 5979 授权在某些条件下对政府项目进行调整或合同价格 鉴于,第 5979 号共和国法第 10 (b) 条的现行规定允许在合同有效期间调整合同价格,劳动力、材料成本由于政府的行为,如提高最低工资、对建筑材料征收附加税等,建筑用品应增加;鉴于,根据现行政府政策,合同价格的调整只有在所涉项目完成后,并须经审计长组成的调整委员会批准,作为主席和公共工程、交通和通信部长以及预算专员作为成员;鉴于,由于世界范围内经济持续动荡,不仅导致商品、材料和供应短缺,而且其成本也出现前所未有的差异,现行法律中有关政府公共工程项目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已成为不充分,因为它没有包含对这些不可预见的或有事项的任何规定;鉴于,由于商品、材料和供应品价格出现前所未有的上涨,政府项目按照目标进度完成已受到威胁,因为承包商由于难以承受的财务负担落后于进度和/或违约履行其义务合同义务,导致国家经济计划受损,以及要求政府以高得多的成本接管并完成违约项目;鉴于,为确保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快速和成功完成,政府意识到有必要修改现有合同,以考虑到完成项目成本的空前增长;鉴于,除非合同中提供了可行的价格调整机制;承建商往往会过度提供价格意外事件,导致向政府提出不必要的高标价;鉴于,在异常价格高峰期授予的合同将导致政府无法在价格正常化时收回的更高成本;鉴于,政府认为修改现有的升级条款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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