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77 年 12 月 14 日,第 1263 号]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的部分内容。 165 也称为专利法。鉴于,第 165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专利法)的某些规定已经过时,不足以满足我们工业和整体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的要求;鉴于,这种煤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专利许可得到推广;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第 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八章修改为内容如下:“第八章——许可”第一条。 — 自愿许可“SEC. 33-A. 自愿许可合同。 — (1) 所有自愿许可合同及其续约,包括为使用专利、技术转让或提供与专利相关的服务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任何时候(2)所有涉及制造的许可合同中授予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秘密配方、工艺等技术服务的实际转让) , 技术诀窍等), 无论何时在外国许可人与菲律宾被许可人之间签订, 不得超过根据特许权协议制造的物品的净批发价的百分之五 (5%), 并应平均分配在涉及一项以上与本协议第 34-C 条所设想的专利类似的专利的情况下,向所有专利权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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