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195,1977 年 9 月 8 日] 修改第 752 号总统令的某些规定,也称为地方政府信贷融资法令。鉴于,根据第 752 号总统令的规定,地方政府获得了其他信贷便利,以便它们可以为优先社区项目筹集额外资金;鉴于,地方政府已充分展示了承担自我清算和/或创收发展项目的技术能力;鉴于,随着第 752 号总统令的实施,大多数政府已经展示了定期和及时偿还对各种政府贷款机构的贷款的技术能力,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国家政府为国内贷款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被认为是必要的;鉴于,为使地方政府能够满足可能由债券和其他长期证券收益提供资金的开发项目的资本需求,还迫切需要提高二分之一的上限。根据总统令第 752 号规定的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该法令规定了地方政府可以随时发行的债券和证券的总量;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 第 1 节。 PD 752 第 4 (a) 节特此修改为如下: “SEC. 4. 国内、贷款、信贷和其他形式的债务。- (a) 省、市和市政府可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与菲律宾签订贷款、信贷和其他形式的债务合同国家银行、菲律宾开发银行、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和/或任何其他国家贷款机构,为电灯和发电厂、公共市场和屠宰场的建设、安装、改进、扩建、运营或维护提供资金, 水厂和灌溉系统, 电话和无线电通信系统, 政府住房项目, 购买上述银行和贷款机构章程的农村和城市条款和条件但是,如果上述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认为地方政府提供的其他担保或抵押品足以偿还贷款,则可以免除国民政府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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