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总统令第 3、4、5、8 和 11 条。 1167[总统令第 1167 号第1657章]
[ 总统令编号。 1657,1979 年 12 月 19 日] 修改第 3、4、5、8 和 11 号总统令第 3、4、5、8 和 11 条。 1167 鉴于,一些政府机构实施了各种激励措施,从事海外项目的菲律宾建筑承包商可以利用这些激励措施;鉴于,对于有效的行政管理来说,所有可用于海外建筑项目或建筑服务出口的激励措施都由一个单一的政府机构管理是非常可取的;鉴于迄今为止的实施经验表明,需要进行组织调整,以及灵活地改变或修改某些激励措施以使其对海外市场和国内经济发生的变化更加敏感。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167 号总统令第 1 节第 3 节 (c) 款特此修改为: “c. “海外项目”是指由承包商或顾问在菲律宾领土边界以外进行的建设或咨询项目;该术语应包括支持和必要的海外工程建设事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对第 1167 号总统令第 3 节进行进一步修正,增加了“f”小节,内容如下: “f. “合同总价”指承包商从一个海外项目。”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第 1167 号总统令第 4 条特此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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