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总统令第 3 和 5 条。 1638 题为“为菲律宾武装部队的军人和其他目的建立新的退休和分离制度。”[总统令1650]
[ 总统令号。 1650 年,1979 年 11 月 8 日] 修改第 3 和 5 号总统令第 3 和 5 条。 1638 题为“为菲律宾武装部队的军人和其他目的建立一个新的退休和分离制度”。鉴于,颁布了第 1638 号总统令,以改进和巩固与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退休有关的各种法律;鉴于,在 1979 年法新社军事人员退休和分离法令的实施过程中,观察到了某些可能导致不平等和/或情况不一致的模糊之处;鉴于,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法令的精神和意图,有必要澄清这种含糊不清的地方;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E. MARCOS),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第 1638 号总统令第 3 节特此修改为如下: “第 3 节。就本法令而言,现役军人是指他作为菲律宾武装部队的委任军官、士兵、学员、见习军官、实习生或应征者提供的现役服务,以及在他从菲律宾武装部队离职或退休之前,他作为菲律宾政府的文职官员或雇员提供的服务,为此他应从菲律宾政府和/或或此后法律可能规定为现役的其他人;但前提是,出于退休目的,他应作为军官或应征人员至少提供十 (10) 年的现役现役。 e 菲律宾武装部队;并且进一步规定,此类文职政府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其现役军人服务的时间,不得计入退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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