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851 年,1982 年 11 月 6 日] 修改总统令 NO. 1623 题为“授权向外国人签发特殊投资者居留签证和用于其他目的” 鉴于菲律宾长期以来一直有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的政策,从而增加其有限的资本资源;鉴于,有必要放宽对希望在菲律宾获得特殊投资者居留签证的外国人的投资要求;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并将以下内容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第 1 节. 总统令第 1623 号的以下部分特此修改为: “第 1 节。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能够证明其具备以下资格的外国人颁发特别投资者居留签证。 :他曾因道德败坏而被定罪;他没有患上任何令人讨厌、危险或传染的疾病;他曾因任何精神障碍或残疾而被收容;他愿意并且能够投资至少200,000 美元在菲律宾;但是,为了遵守这一特定条件,外国人申请人应证明他已将这笔金额以可接受的外币汇入菲律宾。” “第 3 节。作为特别投资者居留签证的持有人,外国人有权在其投资存在期间在菲律宾居住。为此,他应按照为此目的适当规定的格式提交年度报告,以证明他一直保持在该国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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