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授予航空邮件合同并为此拨款必要资金的法案。[第 223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1月29日
[ 1936 年 11 月 29 日第 223 号联邦法案 ] 一项规定授予航空邮件合同并为此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经菲律宾总统批准,有权不时签订邮件运输合同菲律宾境内任何地点之间以及菲律宾与外国之间的空中飞行,期限不超过五年。授予此类合同的基本工资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每飞机英里七十五分,以运输不超过三百磅的邮件。在确定基本工资率时,应考虑运送邮件的飞机的载客量。运输费用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前三百磅邮件或部分邮件的基本费率,加上最后计算的每增加一百磅邮件或部分邮件的基本费率的十分之一每个日历月的平均邮件负载,基于该月该路线上所载的平均邮件负载。寄往外国的航空邮件,依三千八百六十九号法令之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特此授权授予上述航空邮件运输合同的各方使用包括着陆场在内的任何和所有导航设施的权利。或此后由菲律宾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开放、运营或控制。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公共工程和通讯部长经菲律宾总统批准,特此授权制定和发布执行本法规定所需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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