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10 月 27 日第 92 号联邦法案 ] 一项授权为三、四和五类省指定契约登记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92 节,经第 4007 号法第 28 节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第 192 节。契约登记处。马尼拉市应有契约登记册,一等省和二等省各有一份,但山区省除外,那里应有两份:一份Benguet 的副省,包括碧瑶市,以及该省其他地区的另一个省。只要司法部长为了三、四、五等省未设立契约登记册的,省财政依职权为该省契约登记册。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36 年 10 月 2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授权为第三、第四和第五类省指定契约登记的法案。[第 92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授权为第三、第四和第五类省指定契约登记的法案。[第 92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