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0 年 5 月 26 日第 536 号联邦法案 ] 一项授权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并拨款支付退休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当最高法院法官在司法部门或政府任何其他部门或两者中服务至少 20 年时,(a)年满七十岁退休,或 (b) 因不能履行职务而辞职,他应在其余生期间领取退休时应支付的工资或辞职。最高法院法官年满 60 岁并在政府服务至少 20 年,其中连续担任记录法院法官 10 年或以上时,他可以退休,他当时收到的薪水,但如此退休的法官仍然可以由总统召集,并由他授权在司法机构或政府的任何其他部门、机构或机构中履行职责,无需额外补偿。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拒绝这样一位大法官按照总统的要求服务,将被视为没收他的退休金。本条规定的退休金的一个条件是,退休的法官在领取退休金期间不得从事私人执业,除非作为居里之友没有补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本法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在退休之日起两年内死亡时,其继承人应领取本法两年内有权获得的金额与该金额之间的差额因为直到他去世时他已经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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