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过去菲律宾革命或战争的退伍军人提供养老金、为退伍军人设立养老金委员会并为此拨款的法案。[第 605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0年08月22日
[ 1940 年 8 月 22 日第 605 号联邦法案] 一项为过去菲律宾革命或战争的退伍军人提供养老金、为退伍军人设立养老金委员会并为此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过去菲律宾革命或战争的退伍军人应有权获得每月不少于十五比索或两百比索的退休金,但须完全证明——非经本法批准后,非因犯下任何恶习而导致身体或精神上无法正常从事其正常职业、工作或就业的;或者说,他们已经六十多岁了,他们没有任何明显或隐藏的支持方式。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老退休金领取者或其有权领取的退休金申请人死亡时,截至其死亡之日应计未领取的退休金应支付给遗孀,或在未领取的情况下,支付给其合法的退休金。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除为支付或退还死者的丧葬费和最后一次疾病费用可能需要的部分外,不得授权支付拖欠的抚恤金。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为妥善管理本法,应设立一个退伍军人养老金委员会,由预算专员、公务员专员、审计长和两名过去菲律宾革命或战争的退伍军人组成,菲律宾总统经任命委员会同意任命。预算专员应为董事会主席。兼任公职人员的成员,在任职期间不收取任何额外报酬,但其他成员每实际出席一次会议,将获得 10 比索的每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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