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0 年 6 月 7 日第 566 号联邦法案 ] 一项拨款 600 万比索用于公共工程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以下金额,或可能需要的金额,从菲律宾财政部的普通基金中拨出,由公共工程目录支配,但须经公共工程部长批准,须经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批准以及下文所述的规定,用于下文提及的目的:(参见联邦法案 513-653、1940-1941 第 2 页至第 74 页中的联邦法案第 566 号表)SEC。 3. 未经菲律宾总统事先授权,不得将本法规定的普通基金拨款记入审计长的账簿或以其他方式用于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在 1943 年 6 月 30 日未使用的第 1 节中的所有拨款余额应归还菲律宾国库的普通基金,此后不得支出,除非国民议会拨款;并且在 1942 年 6 月 30 日未使用的本协议第二节中的所有拨款余额应归还“港口工程基金”,此后除上述法案规定外,不得用于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5. 本法第一节 (e)、(f) 和 (g) 段中拨出的款项,以及本法第二节 (c)、(d) 和 (e) 段中拨出的款项应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经菲律宾总统批准,但在本协议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其他段落中拨出的那些,除了第一节(c)段中拨出的那些,应按照菲律宾总统的指示分发菲律宾总统,应由公共工程署署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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