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马尼拉酒牌法第十七和十八条的法案。[第 9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1年03月04日
[ 1901 年 3 月 4 日第 95 号法案 ] 修改马尼拉酒牌法第十七和十八条的法案。经美国总统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马尼拉酒牌法》第 17 节和第 18 节特此修订为:“第 17 节。期间的许可证可向任何品行良好的人颁发一年的许可证,授权他或他们以一加仑(三和七十八分之一升) 或更多,在预先支付 1200 比索的情况下;但此类许可证可根据被许可人的选择分四期每季度支付 300 比索。此类许可证应称为“一级酒类批发许可证”,任何人在没有此类许可证或已获得此类许可证的情况下批发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发酵麦芽酒和烈性酒均属非法nse,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酒类,但本协议规定的除外,但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持有‘酿酒师执照’或‘酿酒师执照’的人处置此类啤酒厂或酿酒厂的产品。” “第 18 节。他可以向任何品行良好的人颁发为期一年的许可证,授权他或他们以一加仑(三和78 百分之一升)或更多,在预付六百比索的情况下;但此类许可证可根据被许可人的选择,分四期分期支付,每期 150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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