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马尼拉酒牌法第 6 条的法案。[第 117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4年06月04日
[ 1904 年 6 月 4 日第 1177 号法案 ] 修改马尼拉酒牌法第 6 条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第 59 号法案第六节,即“马尼拉酒牌法”,在此修改为:“SEC. 6. 所有沙龙、酒吧和其他饮酒场所应从午夜十二点至次日五点之前关闭,但第二天为星期日的情况下,它们将关闭至五点之前。下周一;并且任何人在上述时间之间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发酵、麦芽、葡萄酒或烈酒或其他令人陶醉的酒类均属违法,但此处规定的除外,但“给予在本法中出现的情况,不适用于个人在其私人住宅中赠送令人陶醉的酒类,除非该私人住宅应成为公共度假场所。”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04 年 6 月 4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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