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初审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举行特别或一般开庭的法案举行。[第 575 号法案]
[ 1903 年 1 月 3 日第 575 号法案 ] 一项授权初审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开庭,特别或普通任何省初审法院准备和签署判决书的法案他们在举行此类会议的省外审理的案件。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初审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召开初审法院特别会议或普通会议时任何省的案件,并且此后离开法院开庭的省而没有对在该届会议上审理的所有案件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得到审理和正当辩论或有机会,他应是合法的提交给当事人或其在适当省份的律师进行辩论,以便在他离开该省后准备他的判决,并将正确签名的判决书寄回给法院书记员,自当日起进入法庭书记员以同样的方式收到相同的文件,就好像法官在法庭上指示输入判决一样:但是,除非法官在管辖范围内签署,否则任何判决均无效菲律宾群岛的。凡法官在拟作出判决的法院管辖范围以外准备和签署判决时,应将其装入信封,并寄给适当法院的书记员,并以挂号信寄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当时不在该省的法官的指示,在该省的初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每一案件,根据本法第一节的规定,应由该省的书记员负责。法院立即以书面或挂号信的形式将判决的性质通知诉讼各方或其律师,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各方当事人对判决提出异议的时间。自收到书记员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其上诉权的保留期限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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