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使新比斯开省成为独立司法区并授权州长在该地区履行初审法院法官职责的法案。[第 450 号法案]
[ 1902 年 9 月 1 日第 450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使新比斯开省成为一个单独的司法区,并授权州长在该法案中履行初审法院的职责。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新比斯开省特此脱离第一司法区,并以新比斯开司法区的名义设立一个单独的司法区;以及第 140 号法案的第一部分,定义了菲律宾群岛的司法区,使新比斯开省成为第一司法区的一部分,特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授权和指示新比斯开省省长在该省内行使法律规定的初审法院法官的所有权力。无需额外补偿。该省一审法院的程序与外省一审法院的程序相同,其程序、判决、法令和记录应与程序、判决、其他初审法院的法令和记录。该法院的法令和判决应由最高法院在上诉或例外法案或其他情况下以与其他初审法院的法令和判决相同的方式进行审查。初审法院的程序应由总督担任法院官员,如在其他省份,或由菲律宾警察的任何成员,或由总督任命的副手(视情况而定)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新比斯开省省财政司司长应履行新比斯开省司法区初审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无需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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