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向工程局中被指示进行公务旅行的员工支付每日津贴以代替费用的法案。[第 1127 号法案]
[ 1904 年 4 月 28 日第 1127 号法案 ] 一项规定支付每日津贴的法案,以代替被指示进行公务旅行的工程局雇员的费用。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委员会的咨询工程师、首席助理工程师、负责铁路的助理工程师、监督主管和其他雇员可能被指定负责监督和检查公共工程的人员,有权获得每日 2 美元 50 美分的津贴。美国货币或等值的菲律宾货币,除必要的交通费用外,该官员或雇员实际出差或因公务离开马尼拉或其常规站点的每一天。如果通过轮船、政府交通工具或其他方式进行的运输包括生活费,则不应为该部分旅程支付或允许每日津贴,或者当生活费由被拘留方的政府食堂提供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授权委员会的咨询工程师详细介绍不低于六级指导的任何雇员,以监督和检查公共工程。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要求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通过:根据 9 月 20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特此加快该法案的通过。第六,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通过后生效。 1904 年 4 月 28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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