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1 年 6 月 11 日第 647 号联邦法案] 一项向为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服务的已婚妇女授予产假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永久或临时任命为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服务的已婚妇女,包括拥有或拥有的公司和企业受政府控制的,除了现在可以享受的假期和病假外,在怀孕的情况下,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享受 60 天的产假。 (a) 连续服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长期和正式雇员,有权享受全薪产假; (b) 连续服务不足两年的长期和正式雇员,有权获得半薪; (c) 临时雇员有权享受无薪产假,并应在休假结束时重新获得服务。不得以因生育原因缺勤为由拒绝员工重新入职,SEC。 2.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局或办公室主任应根据公共服务的需要,避免将繁重和疲劳的工作分配给其负责的处于怀孕状态的已婚妇女,SEC。 3. 任何财政年度为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机构授权的薪金和工资拨款、拨款或基金中的任何储蓄。或工具,包括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和企业,可用于临时雇用替代官员或雇员,以代替获得产假的人,如果后者的职责不能免除而不损害服务,并且不能将其分配给已经在服务中的其他员工,也不能分配给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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