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修改了第 302 号法案的第一节,题为“对刑事诉讼中的法院官员的费用作出临时规定并授权省级财政在某些案件中进行宣誓的法案”,以使其适用于马尼拉市初审法院官员。[第 133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5年04月19日
[ 1905 年 4 月 19 日第 1335 号法案 ] 修改第 302 号法案第 1 条的法案,题为“对刑事诉讼中法院官员的收费作出临时规定并授权省级财政在某些案件”,以使其同样适用于马尼拉市的初审法院官员。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第 302 号法案的第一节,题为“对刑事诉讼中法院官员的收费作出临时规定并授权省特此修订在某些情况下执行宣誓的财政条例,在其末尾添加以下内容:“在马尼拉市初审法院起诉刑事案件时提供服务时,应支付费用从属于马尼拉市的岛屿财政部的资金中提取,并按上述规定对被告征税。在每个月的第一天,马尼拉市初审法院书记官应向菲律宾群岛审计员提交一份关于初审法院书记官或任何官员应计费用的详细说明根据本法,在前一个月内来自马尼拉市的法院法官。此类账目应立即由菲律宾群岛审计员进行审计,有权获得该账户的官员应立即从马尼拉市的岛屿国库中的资金中收到审计员允许的金额。...
一项法案修改了第 302 号法案的第一节,题为“对刑事诉讼中的法院官员的费用作出临时规定并授权省级财政在某些案件中进行宣誓的法案”,以使其适用于马尼拉市初审法院官员。[第 1335 号法案]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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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第 1582 号法案第四节第一段的一项法案,对省级官员的无效选举及其死亡的情况作出了某些规定。[第 1810 号法案]一项法案修订第 109 号法案的第 789 条、《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以提供每天 3 美元的联合货币补贴各州,要求法院官员出席一审法院开庭。[第 642 号法案]修改第 12 条、143 条和 512 条第 199 条的法案,以减少在初审法院进行审判和最高法院诉讼程序审查的费用此类审判,并制定了适用于犯罪原因的第 190 号法案的某些规定,并为贫困人口提供了一种廉价的上诉方法。[第 1123 号法案]一项进一步修订第 496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提供对菲律宾群岛土地所有权的裁决和登记的法案”,以提供对在某些土地注册案件中,由初审法院法官提供的事实,以授权土地注册法院法官颁发禁令,为注册案件和其他目的制定固定费用表。[第 1648 号法案]一项修改第 2347 号法第 5 节第一、十和十一款的法案,题为“为初审法院和土地登记法院的重组提供法律, " 经修正。[第 2576 号法案。]一项废除第 136 号法案第 74 条的法案,规定菲律宾群岛的法院组织,但适用于马尼拉市的法院除外,并授权州长和省长管理法律要求的宣誓。[第 234 号法案]一项法案,对刑事诉讼中法院官员的收费作出临时规定,并授权省财政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宣誓。[第 302 号法案]经修订的第 1136 号法案第 68 条和经修订的第 1627 号法案第 4 条的修订法案,授权初审法院法官,经司法部长,根据第 36222 号法案的规定,指派根据省法律组织的省首都和平和被视为省会的市镇的和平法官听取和确定地籍案件,并授权向此类司法机构支付额外赔偿金,同时通过此类转让和其他目的行事。[第 3764 号法案]一项法案将第 2495 号法案的条款延伸到棉兰老岛和苏禄省,题为“修改第 2347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通过更改条款的日期、席位和某些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其他目的,为初审法院和土地登记法院的重组提供服务。”[第 2518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867 号法案第 15 条的法案,一项修正法院组织的法案,允许第六司法区的初审法院法官居住在马尼拉市。第 1019 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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