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对刑事诉讼中法院官员的收费作出临时规定,并授权省财政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宣誓。[第 302 号法案]
[ 1901 年 11 月 21 日第 302 号法案 ] 一项法案,对刑事诉讼中的法院官员的费用作出临时规定,并授权省财政在某些案件中进行宣誓。根据美国总统的授权,无论是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在刑事诉讼法典对该主题作出规定之前,法院书记员和法院官员,无论是州长、治安官、他们的副手或特别副手,在发出或送达刑事诉讼中的所有程序和履行所有职责时,有权收取与他们根据本法的规定有权获得的相同费用。第 190 号法案,规定了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代表政府在治安官的诉讼中产生的此类费用应由进行审判或初步调查的市政府支付。如果被告被定罪并被判处支付费用,则此类费用应作为支付费用的一部分向被告征税。但是,如果服务是在初审法院起诉案件时提供的,则费用应从起诉所在省的省财政支付,并对被告征税,就像在法官面前起诉一样的和平。在每个月的第一天,每个市政府的治安官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一份详细说明,说明上个月根据本法从市财政局向法院官员收取的费用。如此提供的账目应立即由市总统和财务主管进行审计,有权获得该账户的官员应立即从市财政局收到这些审计员允许的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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