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总督假释囚犯并规定执行此类假释条件的法案。[第 156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6年11月10日
[ 1906 年 11 月 10 日第 1561 号法案 ] 一项授权总督假释囚犯并规定执行此类假释条件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总督可在他认为最好的情况下,授权和指示释放根据菲律宾法律被定罪的任何人的拘留。菲律宾群岛和缓刑:对此类罪犯不给予赦免,并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缓刑的条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如果任何罪犯未能遵守其假释条件并由总督决定,总督有权指示逮捕该罪犯并将其送回拘留所,然后该罪犯应被要求执行法院的判决,就好像他没有获得假释一样。在计算他的监禁期间时,假释和随后被捕之间的时间不被视为他的刑期的一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通过后生效。 1906 年 11 月 10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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