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522 号法案第 24 节的法案,为根据第 1300 号法案和第 1752 号法案授权的合同运营的船舶提供标志。[第 173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7年10月03日
[ 1907 年 10 月 3 日第 1738 号法案 ] 修订第 520 号法案第 24 条的法案,为根据第 1300 号法案和第 17 号法案授权的合同运营的船舶提供标志十五。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第 522 号法案第 24 节,题为“允许颁发从事菲律宾沿海贸易的特别许可证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直到 7 月 1 日,1904 日,对无权获得一般沿海贸易许可证的船只 Tinder 海关行政法,并授权确定沿海贸易中商品和乘客运输的最高费率”,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 “SEC. 24. 任何拥有根据《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117 条签发的保护证书的船舶应享有特权,并应受到第 19 条中直接或间接施加的所有处罚、本法第 20 和第 21 条,以及在 1 月 19 日或之后从事菲律宾沿海贸易的所有船只一百零三,将执行但书;主桅上的菲律宾海岸标志:但是,根据第 1310 和 1715 号法案授权的政府合同运营的所有船只都应在主桅上挂上船旗,而不是菲律宾海岸标志商业和警察部长批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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