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取消由岛屿政府向卡皮斯、八打雁、伊洛伊洛和朗布隆省贷款的未付余额的法案。[第 1622 号法案]
[第 1622 号法案,1907 年 3 月 27 日] 一项法案,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取消由岛屿政府向卡皮兹省、八打雁省、伊洛伊洛省和朗布隆省提供的贷款的未付余额。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卡皮斯省欠菲律宾群岛政府的五万五千比索的未付余额,用于向上述提供的贷款根据第 134 和 196 号法案,特此取消省,条件是该省政府应提供并支付给卡皮斯省学校基金,仅用于以下目的规定,在 1907 年 5 月 1 日或之前,根据本法的条款,至少应提供至少相当于已取消债务的绞车至少 16000 比索的金额,以及其中至少 8000 比索应在每年 6 月 1 日或之前提供,直到全部 55000 比索已提供并支付给 s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省级学校基金。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八打雁省欠菲律宾群岛政府的五万一千六百六十四比索和四十七分的未付余额,是根据第 470 号法案向该省提供的贷款,特此取消六百九十八、七百九十三、一千八十五、一千六十六,条件是该省政府提供并缴入省办学基金八打雁,仅用于下文规定的目的,金额至少等于特此取消的债务,其中至少 5166 比索和 44 分可用于支出根据本法的条款,在 7 月 1 日或之前,1907 年的金额至少等于上述金额,应在此后每年的 6 月 1 日提供,直至 t全部五万一千六百六十四比索和七分钱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供并存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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