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6月18日的第1869号法令]一项旨在修订马尼拉市的宪章,废除咨询委员会并通过加入两名选修议员来增加市政委员会。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00 号法案第四节题为“合并马尼拉市的法案”,修改如下:“第 4 节. 市政府归属于市委员会。——该市的政府特此归属于市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六名成员、三名成员组成,由总督任命并征得委员会同意,并在the same manner, one ex officio member, to wit, the city engineer, and two elective members to be elected from the city of Manila, who shall bold office for two years or until their successors are elected and qualified or appointed and qualified. One在所述选修议员中,应撒谎从马尼拉市的第一个集会区选出,应从第二议会区选出,他选出的各个选修议员应成为居民和合格的选民议会区rict from which he is elected.在同样的情况下,市政委员会的选修委员会可以在办公室暂停或删除,同时以同样的方式效果,原因与第十九部分规定的原因相同,如修订,省级官员的停职或免职及其确认的法律规定,现对停职或免职的市议会选举成员及其选举的确认生效。在迄今为止,根据修订的法案的适用规定,经修订,在此经过修订,在此有效地为市政委员会的选修议员和他们的选举相同程度,似乎所述法案的规定编号为15 100 和经修订,已纳入本法,并且好像马尼拉市仅仅是一个省和上述成员的选举是省长或省委员会的选举:但是,如果发生冲突,选举法规定与本法规定之间,以本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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