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刑法典》第 81 条、443 条和 446 条的法案。[第 2298 号法案]
[ 1913 年 11 月 24 日第 2298 号法案 ] 修订《刑法》第 81、443 和 446 条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群岛刑法第 81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81 条。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三个等级,无论是单一的可分割的刑罚,还是由三个不同的刑罚组成,每个刑罚按照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一个等级,法院应当遵守根据有无从轻或加重情节,适用下列处罚规则:“1.既没有加重情节也没有减轻情节的,依法给予中等程度的处罚。 “2. 实施该行为仅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从轻处罚。” 3.实施该行为仅具有加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同时存在的,法院应当按其相对轻重将一类与另一类相抵。” 5.有两种以上从轻情节且没有加重情节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的数量和轻重,在其认为适用的程度下,从轻处罚。 "6. 无论加重情节的数量和分量如何,法院都不得处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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