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4 年 2 月 28 日第 2387 号法案 ] 一项确立被任命为公证人和其他目的资格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此后,不具备以下资格的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公证人:第一。年满二十一岁;第二。未曾因暗示道德败坏的罪行被定罪;第三。执业律师,或已通过律师考试或治安考试,或已在知名大学或法学院完成并通过法律学习:但在其所在的直辖市或乡镇凡居住不具备前款规定资格的人,原审法官可以委派其他具有适格德才兼备的人代行公证员职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目前委托的所有不具备上述资格的公证员,应按事实停止其职务,并应就其因职务而持有的公证簿或记录、文件和文书,以同样的方式处理就好像他们的佣金已经到期一样。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经第 2035 号法修订的第 136 号法案第 87 节特此修订,使该段内容如下:“公证人应进入该登记册,按时间顺序,每份文书的性质、签署、宣誓或在他面前承认、签署、宣誓或承认文书的人、签名的见证人(如果有的话)、签署日期、宣誓或文书的确认,他作为与文书有关的公证人所收取的费用,并且,当文书是合同时,他应保留一份正确的副本,作为其记录的一部分,并同样应在所述记录中填写一份简要说明对其物质的描述,并应给每个条目一个连续的编号,从每个日历年的第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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