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和货物救助和援助法案。[第 261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6年02月04日
[第 2616 号法案,1916 年 2 月 4 日] 关于船舶和货物救助和提供援助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发生海难时,当船舶或其货物超出船员的控制范围或已被船员遗弃时,以及由他人拾起并运送至安全场所的,他人有权获得打捞奖励。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协助救助沉船或者其货物的,有权获得同等报酬。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如果船长或代其行事的人在场,任何人不得从海上、海岸或海岸取走因沉船而产生的商品或财物,或着手打捞船舶。未经该船长或代其行事的人的同意。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在船长、船东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在海上拯救或拾取船只或货物的人,应按照以下规定运送和交付该船只或货物口岸有收税员的,尽快上报海关收税官,否则上报省司库或市总裁。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打捞完成后,船东或其代表有权交付船舶或所获救物,但须支付或提供保证金以保证其费用和适当的报酬。保证金的数额和足额,如无约定,由海关关长或保存物所在省的初审法院法官确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5. 获报打捞物品的海关关长、省司库或市政府负责人应命令: (a) 保管和盘点所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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