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建立所得税、制定与上述税收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及修改第 2711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第 283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9年03月07日
[第 2833 号法案,1919 年 3 月 7 日] 一项建立所得税、制定与上述税收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修改第 2711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第一章——关于个人。第 1 节. (a) 每一个人、菲律宾群岛公民或居民在上一日历年从所有来源获得的全部净收入每年应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每人征收两税。以此类收入为核心;每个个人、非居民外国人在上一日历年从菲律宾群岛境内所有来源获得的全部净收入,包括债券、票据或其他居民、公司或其他人的有息义务。 (b) 除本节 (a) 款征收的所得税(此处称为正常税)外,还应根据每个人的净收入总额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或者,如果是非居民外国人,从菲律宾群岛内所有来源获得的总净收入,在该总净收入超过 20 的金额时,每年征收 1% 的额外所得税,在此称为附加税千比索,但不超过四万比索;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四万比索但不超过六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二;净收入总额超过六万比索但不超过八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三;净收入总额超过八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的金额,每年四分之二;净收入总额超过 10 万比索且不超过 15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5%;净收入总额超过十五万比索且不超过二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六;净收入总额超过 20 万比索但不超过 25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7%;净收入总额超过二十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三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八;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三十万比索且不超过五十万比索的金额为百分之九;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五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一百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十;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100 万比索且不超过 15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一;净收入总额超过 150 万比索但不超过 20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12%,净收入总额超过 20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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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515 节的法案。[第 3737 号法案]一项对 2711 号法案(被称为行政法典)的某些部分进行修改的法案,经第 3111 号法案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3224 号法案]修改第 1120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2509 号法案。]一项法案,在第 1120 号法案的第 7 节中增加了新内容,并修改了上述法案第 9 和 11 节,经第 18 和 47 号法案修正,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1933 号法案]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36 条的艺术,经修正,与遗产税有关。[联邦第 106 号法案]一项修改第 2833 号法案的几个部分的法案,题为“一项建立所得税、制定与上述税收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修改第 2711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经第 29226 和 3026 号法案修正。[第 3605 号法案]为其他目的修改第 315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第 3264 号法案]一项对 2711 号法案(被称为行政法典)第 46 章第 3 条的某些部分进行修改的法案,使上述法案的规定更加有效,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3263 号法案]一项扩大棉兰老省和苏禄省的法案 省政府法案的规定以及在某些条件下与 Cedula 税和增加的 Cedilla 税相关的其他法案,并废除该部门立法委员会的第 306 号法案以及与此不一致的所有其他行为。[第 2396 号法案]修改第 28 和 33 号法案的几个部分的法案,提高正常和附加税率,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2926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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