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建立所得税、制定与上述税收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及修改第 2711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第 2833 号法案]
[第 2833 号法案,1919 年 3 月 7 日] 一项建立所得税、制定与上述税收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修改第 2711 号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第一章——关于个人。第 1 节. (a) 每一个人、菲律宾群岛公民或居民在上一日历年从所有来源获得的全部净收入每年应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每人征收两税。以此类收入为核心;每个个人、非居民外国人在上一日历年从菲律宾群岛境内所有来源获得的全部净收入,包括债券、票据或其他居民、公司或其他人的有息义务。 (b) 除本节 (a) 款征收的所得税(此处称为正常税)外,还应根据每个人的净收入总额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或者,如果是非居民外国人,从菲律宾群岛内所有来源获得的总净收入,在该总净收入超过 20 的金额时,每年征收 1% 的额外所得税,在此称为附加税千比索,但不超过四万比索;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四万比索但不超过六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二;净收入总额超过六万比索但不超过八万比索的金额,每年百分之三;净收入总额超过八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的金额,每年四分之二;净收入总额超过 10 万比索且不超过 15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5%;净收入总额超过十五万比索且不超过二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六;净收入总额超过 20 万比索但不超过 25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7%;净收入总额超过二十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三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八;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三十万比索且不超过五十万比索的金额为百分之九;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五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一百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十;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100 万比索且不超过 15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一;净收入总额超过 150 万比索但不超过 20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12%,净收入总额超过 20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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