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共债券法的规定扩大到政府持有的大部分公司的某些雇员的法案。[第 2853 号法案]
[第 2853 号法案,1919 年 3 月 11 日] 一项将公共债券法的规定扩大到政府持有大部分股份的公司的某些雇员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314 节,被称为 1900 号行政法典第 17 条和第 17 条特此修改为:“SEC. 314. 可在忠诚基金中受约束的人员。——菲律宾群岛政府或公司或公司的每名官员、代理人和雇员都持有该基金的大部分股份。由岛国政府持有的,只要该官员、代理人或雇员履行职责的性质允许或要求保管他负责的资金或财产,则应被视为可担保的官员;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每根据本章的规定,该人应受保释或可保释,并保证其忠诚。“治安法官除外,马尼拉市被排除在本章的粘合要求之外。” SEC。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19 年 3 月 11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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