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各省、直辖市和特许城市在特定条件下产生债务和发行涵盖相同的债券的法案。[第 2894 号法案]
[ 1920 年 2 月 24 日第 2894 号法案 ] 一项授权各省、直辖市和特许城市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债务和发行涵盖相同债务和发行债券的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菲律宾立法机关代表集会并授权: 第 1 节 省、市政府和特许城市特此授权,经财政部长建议和国务委员会批准,承担债务并发行涵盖相同的债券,其金额使省、直辖市或市的未偿债务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其财产总税收估价的百分之七,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获取或建造可能需要或建议的永久性改进。如此发行的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总督以有关省、市或市的名义并代表有关省、市或市在国务委员会指定的日期授权发行债券,并应在至少提前十天通知的情况下,通过海岛事务局或海岛司库,以对政府最有利的条件,在公开拍卖中出售该债券,并且上述债券均不得低于平价(b) 如此授权的债券应在发行之日起十年后由省、直辖市或市自愿赎回,并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年后支付;应按由国务委员会确定的年利率计息,每季度支付一次。如果债券在菲律宾群岛出售,本金和利息均应以美国金币或等值金币支付,由马尼拉的岛国财政部长酌情决定,如果债券在菲律宾群岛出售,或以美国金币支付。...
一项授权各省、直辖市和特许城市在特定条件下产生债务和发行涵盖相同的债券的法案。[第 2894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授权各省、直辖市和特许城市在特定条件下产生债务和发行涵盖相同的债券的法案。[第 2894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