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2092 号法案修正的第 1459 号法案第 174 节的修正法案。[第 299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1年03月04日
[第 2994 号法案,1921 年 3 月 4 日] 一项修订第 1459 号法案第 174 条的法案,经第 2092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1459 号法案第 174 节,经第 1 节修订第 2092 号法案,因此所述部分应如下所示:“SEC. 174. 此类常规公司的股本应由股东以定期、平等、定期的付款方式支付,称为会费,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股东认购的每一股股票的会费应继续由股东支付给公司,直到该股份被正式撤回为止,取消或没收,或直至股份达到其到期价值;也就是说,当每股支付的会费及其净收益按照章程应达到股份的面值时, 但这样的公司公司可以按面值发行和出售现金、缴足股款或投资股票,并可以向这些股票的持有人支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利率或股息,该利率或股息应在股票,不得进一步参与公司的利润或增值。持有人可在向公司发出六个月通知或公司可能确定的更简短通知后随时交出此类缴足或投资股票,并且在此类交出后,持有人将有权仅收到投资本金连同应计利息或经董事会确定并以股份表示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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