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照顾和监护被忽视和犯罪儿童的法案;为此提供缓刑官;对违反其规定和其他目的的行为实施处罚[第 3203 号法案]
[ 1924 年 12 月 3 日第 3203 号法案 ] 有关照顾和监护被忽视和犯罪儿童的法案;为此提供缓刑官;对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和为其他目的实施处罚 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任何公共机构,岛屿、省或市,包括特许城市为照顾、监护、矫正、教育和培训孤儿、无家可归、被忽视、虐待、有缺陷和犯罪的儿童而设立或今后可能设立的特许城市,应受市政府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福利专员,以及为此采用的教学系统应作为学校系统的一部分,在福利专员办公室的控制和管辖下进行。这些机构应称为工业学校或其他适当名称,但不得称为感化院或惩教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私人机构或任何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成立并由内政部长正式授权并经公共福利专员推荐的慈善团体,其目的与这些机构的目的相同本法第一节所述的,应在公共福利专员办公室的一般检查和监督下,该机构通过的规章制度应经内政部长批准,根据公众的建议福利专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当任何未满 18 岁的男孩或女孩在任何法院被指控犯有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时,法院在作出定罪判决之前,应暂停该案件的所有进一步“诉讼程序,并应将未成年人交由本法第一节和第二节所述的任何机构保管,直至该未成年人成年或在法院认为适当的较短期限内,但须符合第七节规定的条件或可以允许他在缓刑期间留在其他地方并接受照顾,如下文规定的,法庭可能要求他不时报告案件:前提是,法院在向任何私人机构承诺任何未成年人之前,应考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近亲的宗教信仰,并避免他向任何私人机构承诺不受该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近亲所属的教派或教派控制和监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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