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商业化肥的分析和登记、对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规定处罚、监管此类化肥的交通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067 号法案]
[ 1923 年 3 月 16 日第 3067 号法案 ] 一项法案,规定商业化肥的分析和登记,对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管此类化肥的交通,以及为其他目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立法机关代表大会并由立法机关授权: 第 1 节。任何物质在其单一或复合状态下,如果因其化学成分而被出售、提供或持有,则应被视为商业化肥出售以提高土壤的生产力。本法之规定,不适用于原料或家畜粪便,未经混杂而出售。本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人混合商业化肥材料仅供自己使用,如果这些材料是在以下规定的官方标签和合法标签下购买的。本法中使用的“品牌”一词应理解为:(1) 出售肥料的名称、编号、商标或其他名称,以及 (2) 以该名称出售的肥料本身,编号或商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菲律宾群岛内出售、要约出售或拥有或制造任何未经科学局正式注册的商业化肥均属非法。任何品牌的商业肥料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向该局申请注册此类肥料时,应包含一份宣誓声明其正确成分,内容如下: (1) 可用形式的磷酸 (P2O5) 的最低百分比(易溶); (2) 不溶性磷酸(P2O5)的最低百分比; (3) 可溶于水的化合物中钾盐 (K2O) 的最低百分比; (4) 可用形式的氮的最低百分比; (5) 宣誓保证该肥料不含角、蹄、毛发、羽毛或其他类似的惰性含氮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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