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28 号法令,1929 年 12 月 5 日] 一项授权额外拨款 50 万比索作为建立和维持初等教育新课程的援助的法令。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特此从岛国国库中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五十万比索,而不是以其他方式拨出,菲律宾群岛巴里奥学校新班级教师的工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此处拨出的款项应由教育署署长在公共教育部长批准后分配,但不得将上述款项的任何部分用于增加目前在公立学校服务的教师的工资:前提是, 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此处拨出的教师工资的未用余额不得转入教师退休金和残疾基金的贷方:此外,任何市政府不得接受除非该基金从自有资金中拨出至少相当于上一年拨出的数额的营业费用,否则该基金提供援助。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所拨之经费,按一般分配基准拨付各省:按人口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按小学平均每日出勤率。前一年 9 月,前提是获得这些资金的省份的街区有足够的场地、合适的建筑物并满足普通的出勤要求。如果在 1930 年 6 月 1 日之前未能满足一般要求,经教育部长批准,教育署长可酌情将资金重新分配到其他省份的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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