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收税人接受某些债券以促进与海关事务局进行业务交易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560 号法案]
[第 3560 号法案,1929 年 11 月 26 日] 一项授权收债员接受某些债券以促进与海关局进行业务交易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现有海关法明确授权的债券的补充,以促进与菲律宾的业务交易海关局、海关收税员特此授权接受具有足够担保人的一般保函,用于以下目的: 进口商或报关行的保函 (a) 修改船舶舱单; (b) 交付未经检查的包裹; (c) 保证支付滞纳金和仓储费;保证出口货物的码头费;为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支付关税、内部税收和其他费用;加快交付新鲜水果、蔬菜和散装货物,以及从马尼拉海关包裹部门清关的货物;根据在保函中注明的关税法不同段落的规定,实现商品的定期进出境;为不定期的进出口制作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肉类证书、登陆证书和不包括提单的类似文件;任何其他具有有效促进业务发展并同时保障海关收入的条件的债券。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就本法而言,可接受以下担保人: (a) 授权在菲律宾群岛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 (b) 有权执行债券的当地公司; (c) 合伙企业在条款或协议中授予成员签署债券的权力; (d) 有资格担任担保人的个人。...
一项授权收税人接受某些债券以促进与海关事务局进行业务交易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560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授权收税人接受某些债券以促进与海关事务局进行业务交易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560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