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被称为“破产法”的第 1956 号法案第 50 节规定的法案。[第 3962 号法案]
[ 1932 年 12 月 2 日第 3962 号法案 ] 一项修订第 1956 号法案第 50 节规定的法案,称为“破产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1956 号法案第 50 节,称为“破产法”,特此修订内容如下: “SEC. 50. 以下是应按以下顺序支付的优先债权:”(a) 债务人或其妻子或在其父母授权下的子女的必要丧葬费用,以及经法院批准,没有自己的财产; “(b) 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雇员、劳工或家庭佣工因个人服务而导致破产的债务; “(c) 根据第 3400 号法案的规定,对劳工或其家属的补偿第二十八条,被称为《工人赔偿法》,经第 3812 号法修订,并根据第 1874 号《雇员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规定在发生劳动事故的情况下支付损害赔偿金; “(d) 法律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破产财产所产生的费用,经法院适当授权和批准; “(e) 欠岛屿政府的债务、税款和摊款; “(f) 应付菲律宾群岛任何一个或多个省的债务、税收和摊款; “(g) 应付菲律宾群岛任何一个或多个直辖市的债务、税收和摊款; “所有其他债权人应按比例获得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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