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在特定条件下和出于其他目的向省和市政官员和雇员支付退休金的法案。[第 4183 号法案]
[ 1934 年 12 月 7 日第 4183 号法案 ] 一项授权在特定条件下和出于其他目的向省和市政官员和雇员支付退休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向因故辞职或离职的省市官员和雇员提供酬金重组后,省议会和市议会可经内政部长批准,退休其官员和雇员,并以提供满意服务为代价,给予他们相当于每年一个月工资的酬金或一年服务的一小部分,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根据他们在离职时收到的工资,每月支付三十三和三分之一的工资月工资的百分之一。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内政部长批准,该官员或雇员可按照财政部长批准的规定,出售、转让或转让其对受其控制的任何投资基金的酬金权利。岛政府,或任何正式授权在菲律宾群岛开展业务的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规定之酬金,不得征收或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根据本法规定退休的省、市官员或雇员有权享受经修正的第 2589 号法的福利或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特别养老基金的福利由菲律宾立法机关授权设立,他有权选择多项福利中的一项,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授权根据一项以上的法案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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