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G.R. CR-H.C.不。 01353 第二师 [ CA-G.R. CR-H.C.不。 01353,2006 年 8 月 1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钟小曾和梁宽,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ENRIQUEZ, JR., J.:这是对碧瑶市第 6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以下简称 RTC)在第 17409-R 号刑事案件中因违反 Sec. 16,艺术。 III,经第 7659 号共和国法令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令,其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法院裁定(原文如此)被告人钟晓曾和梁宽犯有非法持有10.397 公斤。涮涮锅违反秒。 16,艺术。 RA III经 R.A. 修订的 6425 7659 被指控与下落不明的另一人共谋,并在此判处他们每人处以 Reclusion Perpetua 的处罚,并在破产的情况下每人支付 100 万比索的罚款,不附加监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10.397 公斤。责令没收11个塑料袋中的涮涮锅,国家立即依法销毁。根据经修订的《刑法》第 29 条,被告钟晓增和梁宽在服刑期间有权获得预防性监禁的 4/5。如此订购。...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钟小曾和梁宽,被告-上诉人。[CA-G.R. CR-H.C.不。 01353]pdf预览版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钟小曾和梁宽,被告-上诉人。[CA-G.R. CR-H.C.不。 0135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