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马萨诸塞州。 PAZ CORAZON D. LLORIN,受访者。[CA-G.R. SP编号90713]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6日
CA-G.R. SP No. 90713 第十五师 [CA-G.R. SP编号90713,2006 年 8 月 16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马萨诸塞州。 PAZ CORAZON D. LLORIN,受访者。 REYES, JR., J., J. 决定:这是根据 1997 年法院规则第 65 条提交的调审申请,针对 2004 年 11 月 19 日的决议(Rollo,第 32-38 页)和 4 月 20 日,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的 2005 年命令 (Rollo, pp. 29-30) SUB-RAB 案件编号 05-07-00306-02 (NLRC NCR CA 编号 035656-03)。无可争辩的事实如下: 1996年12月某时,本案私人被告马。 Paz Corazon D. Llorin 开始在申请人菲律宾群岛银行 (BPI) 的 Iriga 市分行担任银行出纳员的试用期工作。到 1998 年 3 月,她成为同一职位的永久雇员。然后她被分配到请愿人的那牙市分行,担任与银行柜员相同的职位,直到 1999 年 12 月,在那里她被重新分配为新的会计文员。这种重新分配是由于 1999 年 9 月 30 日在私人答辩人的柜员笼中进行的提款交易,涉及从 Sps 的黄金储蓄账户编号 0823-30623-42 中提取的 450,000.00 菲律宾比索。埃德蒙多和伊登谭。 1999 年 10 月的某个时候,Edmundo Tam 先生对上述未经授权的提款提出异议,称呈请人 BPI 存档的提款单上出现的签名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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