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 [CA-G.R.信用证号35533,2014 年 6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诉 NIÑO JOTIE Y BAUTISTA @ JAY,被告上诉人。 DE GUIA-SALVADOR, R., J. 判决:这是对 2012 年 4 月 26 日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81 分庭 (RTC) 判决的上诉,裁定被告上诉人 Niño Jotie y Bautista, aka Jay (或“上诉人”),非法持有枪支或违反经第 8294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第 1866 号总统令。 [1]该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法院认定被告 NIÑO JOTIE y BAUTISTA @ Jay 犯有违反 P.D. 1866 年,经 R.A. 8294,特此判处市长监禁的最低刑期,从 6 年零 1 天到 8 年不等,并罚款 P30,000.00。如此订购。”前因 在 2006 年 4 月 24 日奎松市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给 RTC 的信息中,上诉人被指控非法持有 0.45 口径手枪和七 (7) 枚实弹,这些弹药被发现在他的脚在由一名 Christian Lim 驾驶的五十铃 Esteem 车辆的乘客座位下方。信息的指控部分内容如下:“2006 年 4 月 20 日凌晨 1 点 20 分左右在奎松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 [上诉人] 未经法律授权 [并且]在没有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明知地在 [他] 拥有和监管下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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